解析: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一行两会”构成,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
这三大机构共同担负起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责。
金融监管,系指国家通过专门设立之特定机构,如央行、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等机构,对各类金融交易行为主体施加一定的制约或规范。
此项制度实则属于特定内涵以及特有特性的政府管制行动。
金融监管可进一步细分为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两大范畴。
其中,金融监督通常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检查与督促,以此来推动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法规稳健运作并持续发展壮大。
而金融管理层面,则强调了金融主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各项经营活动展开的引领、组织、协调乃至调控等一整套综合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