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制关于员工签署第三份合同时应转为长期合同的规定。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就同一岗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本身并不存在过失或是无法胜任特定工作的情况,他们便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为长期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一条法律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该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