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因员工无法完全胜任其所担任职务而予以解雇,需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同时须向该员工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所谓“无法胜任工作”系指劳动者难以按照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以及同工种、同岗位其他从业者所需承担的工作量来履行自身义务。
企业在此过程中不得恶意抬高定额标准,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完成既定任务。
关于经济赔偿方面,应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赔偿。
若劳动者在企业供职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
反之,若未满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员工,企业不可直接予以解雇,而是应当先对其实施培训或调整岗位,如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胜任工作,企业方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