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没收保证金之规定:
对于将被没收的保证金,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收到指定银行的通知后,立即上交至国有国库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若中标的企业选择退出中标项目,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及合法行为证明且未能按时与其招标方签订合同;
或者在履行合约义务时,以无正当理由为由且拒绝按照原定合同所确认的条款执行,亦或是在签署合同时向招标方提出额外的附加条件或对合同的核心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甚至是拒绝提交所需要的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下,招标方可依法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并且有权没收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