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董事所享有的各项权力:
首先,他们有权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及相关决策事宜,以确保公司日常事务得以妥善处理;
其次,董事们享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具有相应的决议权力;
再者,他们也被赋予了在外界场合中代表公司履行职权的重要职责。
当选为董事的人选可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职工民主投票这两种方式产生,其中既包括股东亦包含非股东人士。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若其股东数目较少且规模也相对较小的话,则可以考虑设立执行董事而无需设立完整的董事会。
在此种情况下,执行董事通常会兼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