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较于普通认知,劳动局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诸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最核心且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各自所承担的具体职能有所不同。
劳动局主要负责执行并贯彻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发挥着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作用。
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则专注于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其主要职责便是对这些争议进行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遵循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先行调解原则,即在仲裁之前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在仲裁过程中,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应尊重多数人的意愿;
最后,强调及时原则,即仲裁机构应尽快做出裁决,避免拖延时间过长导致矛盾激化。
至于劳动争议诉讼,其基本原则包括:
以客观事实作为裁断依据,以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