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有哪些?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包括:①计时、计件工资;②加班加点工资;③奖金;④津贴、补贴;⑤带薪年休假报酬;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⑦其他劳动报酬等。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包括: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的经济补偿;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等。
经济赔偿金包括: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等。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 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
1、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按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3、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针对于终局裁决,一般都是指对于该案件不得进行相关的仲裁和起诉的案件才叫做终局裁决。即使是当事人向法院要求进行重新判决,该案件法院也不会进行受理,但是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来判定,如果该案真的判决错误的话,可以要求当事人不执行相关的裁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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