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境外发行企业债券的过程中,假如贵公司为内陆企业,那么应严格遵循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原则和规范:
首先,贵司应当具备一套优质高效、运营畅通无阻的完善组织架构作为立基之本;
其次,须确保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累积产生的可供分配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在整个存续期内所需履行的全部利息负担;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相关法规条例,还需要满足特定情况下的附加条件方能顺利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