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然而若因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变更而需前往异地的情况下,必须在得知变动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书面汇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