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时,可参考以下两项规定:
(1)若为股东间自愿性的流转行为,仅需得到双方共同认同并签署正式协议后,公司便应及时修正其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单,协同执行相关变更登记流程;
(2)若涉及到向外部投资者出售股权等事宜,必须经过其余股东过半数的赞同认可方可实施。
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将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