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者对实行综合工时制所带来的薪资待遇表示不认同时,他们有权向雇主进行相关沟通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经双方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也可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解决这一纷争。
而所谓的“缩短工作时间制”,实际上是指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雇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缩减的一种管理方式。
尽管这种缩短的工作时间可能会低于标准工作时间的总长,但具体的缩减幅度和期限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