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贵公司员工处于孕期的阶段,雇主不得基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而终止条款,必须待到劳动者结束哺乳期方可行使这一权力,若雇主在此之前擅自终止的话,便应向员工支付双倍数额的经济补偿赔偿费。
至于经济补偿方面,则应按照劳动者在我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1年为1个考核周期,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薪水的基准额度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