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满足特定标准时,国企之间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免费划拨。
在此过程中,需提交详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供参考和审核。
若行政机关有意向将其所占用及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或出借,则必须事先向上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核与批准。
未获批准前,严禁擅自对外租赁或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出借事宜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并进行严谨的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