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以保障房屋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后,其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对于新建住宅而言,维修资金通常是在业主收房之际缴纳的。
这笔款项被视为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将此费用直接汇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
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该项基金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他们有义务将这笔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而对于公共房屋的维修基金,则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