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成功提出农村宅基地租赁请求之后,若遭遇村委员会不予批准这一情况,可依法请求人民政府介入进行公正合规的处理。
2.倘若人民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机构未作出相应的批复,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所引发的争议,应首先尝试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间的争议,其处理权限应掌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手中;
而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