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聘请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资料时,有权进行摘录或复印。
然而,对案件相关资料的复印需要经过案件卷宗保管人员的许可方可执行。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的相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请求案卷管理部门在所复印的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