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私自挪用公帑财产累计达到2000元人民币即构成违法行为,然而由于未能触及该类犯罪的立案基准线,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而应接受相应的行政以及党纪处分。
关于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若将公共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供私人使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者;
或者挪用公款总计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又或者是在特定场合,如救灾、抗洪、防灾、优待、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挪用特定款项,且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者;
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