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融资所带来的潜在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降低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程度。
部分上市公司会将大量的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或者参与股市中的投机行为,期望以此获取到丰厚的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这些募集来的资金并未按照招股书中所承诺的那样进行相应项目的投资,最终使得资金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造成了资源在证券市场中的无效配置现象,从而人为扭曲了本来应该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其次,尽管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持续扩大股本规模而轻松获取低成本资金,但是,伴随着股份基础数量的不断攀升,其净资产回报率与每股收益都必将呈现出下滑的趋势。
这是因为,随着股份数量的增多,每股收益也会相应地减少。
最后,股权融资还可能无法有效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股东股权转让时,必须先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天仍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