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虽然只是一方当事人的签名,但在日后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时,仍可增加第二方的姓名。
在此情况下,应当再次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添加姓名的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实行。
如能实现姓名的添加,则双方当事人对房地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权益,关于各自所占有的比例份额,则需事先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以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此外,要注意的是:
根据我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未办理合法登记的,不得擅自生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