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集资诈骗罪,系指怀揣着直接非法获取资金以及利用欺诈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故意心态,实施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圆满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对像乃为国家固有的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其外观层面展现出一种资本运营的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汇集于一处;
令他们得以扮演投资者(股东、债权人)的角色,通常情况下参与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从而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定程序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途径,向社会广大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报。
再次,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
当事人应当明知自身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会引发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积极期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最后,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