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显然不行。
劳动合同中所载明的岗位仅仅为“员工”明显不合规,须具备明确的工作内容条款。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的确需要对员工的职务进行规定,然而对于普通员工而言,刚开始进入公司并未能准确预测其未来所从事的确切职务领域,因此将此项条款规定的较为宽泛并无不当之处。
但需确保员工对此表示认同。
其次,若已与员工在面试过程中便确定了其将担任之职务,那么在签署合同时详列岗位名称自然是理所应当。
再次,许多企业会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即在劳动合同中的薪资部分仅填写最低工资标准,而职位则填写诸如操作工或职员等较为宽泛的岗位名称,尽管如此,这仍然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