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行为人极其不道德地滥用公职权力,擅自挪用属于公共财产的公款供私人所用,并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经决定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且将此用于从事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他们就触犯了挪用公款这一罪行。
非法挪用公款导致的破坏力十分巨大,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以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因为这些非法活动必然会引发其他的危害结果。
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进行非法活动的目的而挪用公款,无论他们实际挪用的金额大小,或者是否已经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都足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这些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盈利活动主要是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来看,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对于这类行为,我们并不受制于“三个月时间”以及“是否归还”这样的条件。
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然没有归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