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筑物意外倒塌或坍塌导致业主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建筑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需共同承担起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除非他们能够通过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自身没有任何质量缺陷的产生。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之后,仍有其他责任人出现并对受害者造成进一步伤害的话,他们有权依法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偿。
此外,若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或是第三方行为不当,从而导致建筑物发生意外倒塌或坍塌并给他人带来损害,那么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均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