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行为严格来讲是非法的。
在这个案件中,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将本单位运营的业务进行额外加价的不正当操作,然后利用自己私下建立的公司来进行这些业务的运作,同时对本单位以及交易的相关方进行虚假信息的披露和掩盖,最终通过这样的手段,将差额部分的款项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