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拘禁罪的既遂和未遂之间最显著的区别体现在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是否遭受了实质性的剥夺。
这种犯罪在既遂状态下表现为一种典型的行为犯形式,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那么该犯罪就可以视为已达到既遂状态。
然而,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在尚未达到这一程度之前便停滞不前或者终止执行,这将会导致其只可能构成未完成形态的情况。
因此,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是否确实遭到了剥夺,成为了判断本罪是否已达到既遂状态的关键性标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属于一种持续犯类型,一旦犯罪行为得以既遂,那么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会对行为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仅仅会在危害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