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居住权能否获得赔偿以及相应金额的问题,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和确定。
例如,若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地依据相关拆迁政策通过与他人共建方式获取了安置住房的居住权,即便在此过程中共同居住的另一方已经成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排除其继续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换言之,他仍然享有居住权。
然而,当这一方当事人选择自行购买或者租赁其他房屋并且主动搬离原有的安置住房之后,他所享有的居住权将会自然终止。
但是,他仍有权利向房屋所有者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