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当需要提供书证的原始证据时,无论是原件本身,还是其完整或部分版本,都应视为书证的原件。
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为您提供原件,根据相关规定,您还可以选择提交经过正式验证并与原件一致的复印本、拍摄照片、摘录摘要等替代品;
(二)针对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的书证原始文件的复制件、传真件或者手写抄录本,我们会详细注明引用来源,在得到相应部门核实确认无误之后,加盖他们的官方公章以示有效性;
(三)对于源于报表、设计图样、财务账簿、专业技术资料以及科技文献等形式的书证,我们将同时附上详细说明性的材料作为佐证,以便于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
(四)对于被告方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我们要求必须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者、陈述者、谈话者的亲笔签字或者盖章,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