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效婚姻乃因欠缺婚姻合法有效之必备要件,故而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婚姻形式。
原则上,指由如下情形构成的婚姻状态:
(一)重婚行为;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被法律明文禁止缔结为夫妻的亲属关系;
(三)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至于可撤销的婚姻,则特指因受到他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在此种情况下,受到胁迫的配偶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又或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其中一方已身患严重疾病,但却未能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此时,另一方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