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现行政策环境下,依法自行组建的工会并非强制性质。
根据相关律法条文的详细规定,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等,工会的建设与否完全取决于广大员工们自由自愿的选择。
若单位内的正式员工总数超过25名,那么则应当依法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反之则可以基于员工的共同意愿,单独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职员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并且亦可选拔出一位有能力的组织者作为委员,负责组织所有会员进行各项活动。
工会实质上就是由工人群体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其使命在于代表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他们还可以考虑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同时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也是他们可以选择的方向。
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