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情况交织在一起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数罪并罚。
在此过程中,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当被告在审判宣告之前已经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且这些犯罪行为均需接受刑事处罚时,除了对于死刑及无期徒刑这两种极其严重的情形之外,应该在所有刑期的总和之下,以及最高刑期之上进行酌情考虑,最后确定一个合适的执行刑期。
但是,最高可适用的管制期限不能超过三年,最高可用的拘役期限则不能超过一年,而如果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话,那么最高的执行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然而,若总和刑期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最高的执行刑期就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在审判宣告之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审判宣告之前还存在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对此新的犯罪行为做出判决,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来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必须要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中。
最后,如果在判决公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那么就应该对此新的犯罪行为重新做出判决,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