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企业在公休日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却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补休补偿时,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薪酬的两倍之薪资酬劳。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决定在休息日(如十月份的4日、5日、7日和8日)安排员工工作,他们必须优先考虑为这些员工安排适当的补休时间。
倘若确实无法安排补休,那么就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薪酬的双倍标准来支付加班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