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前进行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向预订购买者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并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完成后的三十天内,该企业必须向商品房所在地区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土地管理事务的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