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刑事和解是一种以调停人或其他类似组织为媒介的诉讼行为,该项行动能够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对话与商议,达到民事赔偿上的共识并形成书面协议。
在这个基础之上,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或是减轻其所应承受的刑事处罚。
2.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自诉人有权在宣判之前,选择与被告人进行自行和解或者撤销自诉的程序。
3.对于公诉案件而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类案件:
首先,由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其次,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例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