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导致医患关系尤为紧张的原因之一,出现了医疗事故以后要对受害者进行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然后才能进行赔偿,那么在生活中发生医疗事故能和解解决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发生医疗事故能和解解决吗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书毕竟属于双方的和约,因此,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医疗赔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需要撤销的除外。
二、和解解决医疗事故应注意啥
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
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
第七,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你们找寻我们律图网站上的在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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