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对那些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大规模地进行了仔细审查之后,会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上报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
然后公安机关会按照以下模式执行:
1.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那么就会在拘留期限之内依法办理相应的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需要立即逮捕,那么就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手续,并直接将案件移交至法院进行起诉;
3.如果在拘留期限内仍然无法查明犯罪事实,那么也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手续,同时继续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
4.如果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公安机关都有权撤销此案件。
以上这四种情况,都需要由办案机关对之前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进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