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妇于任职期间怀孕后,若遭受企业裁减,其获得的赔偿权益应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核算,即参照补偿金双倍计算的方式执行。
而关于补偿金部分,则将以员工的服务年资以及离职能领取到的最后12个月薪资平均值为准绳加以评估。
至于经济补偿方面,则遵循的是劳动者在当前雇佣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给予该员工一个月的平均薪酬作为补偿。
在此基础之上,若该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长达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可视为服务一年;
反之,若工作时间未达6个月,则仅需给予半个月的平均薪酬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那些月度薪酬远超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其所能获取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予以支付,且其所享有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