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情节恶劣的任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应予立案;
其次,以暴力手段强取豪夺或任意毁坏、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且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情况,或三次以上强取豪夺或任意毁坏、占有的情况,或具有其他更为严重之情节时,应当立案处理;
再次,对于情节恶劣的追逐、阻击、辱骂和恐吓他人的行为,亦需立案查处;
最后,当公共场合出现人群熙攘喧哗、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也应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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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