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试用期辞职却遭公司阻碍的情况时,作为当事人的员工,首先需要尝试与所在企业进行积极协商。
若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该员工可考虑将此问题提交至劳动行政部门,并请求其督促并纠正该公司的违规行为。
若由于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该员工承受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那么该名员工有权利提出相应的索赔诉求。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未能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性整改,同时,对于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任何损害,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