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住宅社区所配备之公共使用房屋之所有权依法应归属全部业主群体共同持有。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任何在建筑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地、公共设备及物业管理使用房,都被视为业主们的共有财产。
这些共用设备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
在建筑区域内已经正式注册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设施;
或者那些虽然尚未进行登录,但是为了保证业主们对于建筑物分权所有权的合法行使而特别设立或埋设的配套设备,包括护栏、大门口、自行车停放处、公共健身器材等,以及公共照明系统、安全保卫措施、电力供应、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燃气供应、有线电视网络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