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员工不得已需要从公司离职而遭公司百般阻挠的问题,解决方案主要依靠双方的协商沟通。
然而,若遇到公司恶意为难的情况,员工可选择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此外,员工还拥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的权利,对于仲裁结果不满者,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员工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员工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关于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5.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11.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