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动者可依据自身权益进行的自主协商解决途径。
劳动者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恢复至原本职位和薪酬水平,倘若因用人单位非法调整岗位及降低薪资待遇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够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寻求违法调整岗位期间所产生的相关经济赔偿要求。
2.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并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惩处。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且无合理理由擅自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和降低薪资待遇,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借助工会组织的协助。
已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可寻求工会组织的协助以进行协商调解。
工会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协助会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同时在会员需要时提供仲裁申请或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等方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