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业主外出未归或者拒绝履行房屋的交付义务时,租赁协议已经到期,此时若业主有意收回房屋,需遵循如下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如承租方通知业主的近亲、或者其所在单位或签证机关要求按到期日期搬迁,则应视为原租约已自行终止,无需再缴纳租金;
(2)若承租方在通知业主回巢之前,或者在尚未得到业主明确答复的前提下,向承租方提交续租申请并按时缴纳租金,可视为按原租约办理;
或者可以进行每月租金的交付,委托给上述人士进行代为收取并保留凭据,以此转交给业主,自得知业主无意续租的意向表达之日起,即开始执行不续租的决定;
(3)若承租方在租约期满之后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业主归来或者得到明确答复之日,若承租方要求业主支付额外的贷款金,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除非业主自愿同意,方可免除这段时间内超出规定期限的租金。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