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执行机构未能支付当事人应当获得的生活费用,确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倘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径直扣押了被执行人的所有收入,且未为其留下必要的生活费,那么这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可以明确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在执行时必须为被执行人保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当遭遇法院并未保留生活费的情况,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予以适当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