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且无充分正当理由地实施行政复议决定的,该行为将导致其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面临法律制裁,包括书面警告、记过、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若经依法催告后依旧拒绝执行的,其相应的人事地位也应予以调整或撤销、降职乃至解聘等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