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今社会,恶意篡改他人的图像现已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以下提及的针对他人肖像照片进行恶意篡改,即是一种明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任何形式的组织或个体,包括个人或组织,都不应该通过丑化、污染甚至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法来损害他人的肖像权。
此外,未经肖像权人的明确许可和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制造、使用以及公开对方的肖像图片,除非是法律明文赋予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