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刑事犯罪并已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其审查起诉期限通常规定为一个月。
原则上,检察机关应对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之内作出相应的裁决。
若遇到案情复杂且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则可适当地将审判期限顺延半个月。
因此,检察机关应在此所述时限内,就案件是否应该提起公诉或是否应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做出明确的决定。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人员;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