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后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的双方,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过具体详尽地阐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销售、破坏、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并且提出重新分配资产的请求。
在此,需提及,台法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
首先,若支付方因为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先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具备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
其次,若支付方因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关押改造或接受劳动教育,导致其失去经济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最后,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用可以相应地降低。
然而,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生父或生母的抚养费用则不能减少。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指定由某一方单独继承或赠送;
第五,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的来说,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如有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支付方因违法犯罪被关押改造或接受劳动教育,导致其失去经济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可以不必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