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事与经济纷争案件,其中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到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之间由于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是刑事案件,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再者是行政案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针对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不满而提起的诉讼;
最后是赔偿案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却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金额存在异议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审判权限,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并认为应当由其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其次是核准死刑的权力,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此项权力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再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能;
另外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发现确实存在错误,有权提起上诉或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最后是对刑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原则上具有核准权;
同时,也会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等相关问题,提供相应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