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鉴定人遭受伤害之后,应当立即前往所辖区域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经过办案单位的初步调查之后,将会发放《法医鉴定委托书》给被鉴定人。
接下来,被鉴定人应当手持《法医鉴定委托书》以及相关的病历材料,前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工作。
在鉴定过程中,遵循“首诊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展开鉴定工作,认真询问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对伤势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及时拍摄照片留存,同时根据伤势的具体情况,要求伤者前往相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复查。
对于部分医学资料,则需按照“会诊制度”邀请相关医学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诊。
鉴定人员将依据规范流程制作鉴定书(包含鉴定正文及损伤照片等内容),然后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经由相关领导审核签发后提交至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者办案单位前来领取鉴定书。
此外,如果有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需求,当事人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待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后,即可前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