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合同协议中同时出现了仲裁与诉讼的规定,那么此类争端条款将通常被视为非法。
究其原因在于,仲裁协议必须包含明确的请求仲裁意愿、具体的仲裁事宜以及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等要素。
而这种既包括仲裁又涵盖诉讼的协议,显然违背了仲裁的唯一性及终局性的原则。
在常规情况下,仲裁官方机构不会接受这种仲裁声明。
若产生纠纷,则主要由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予以妥善处理。
尽管如此,仍存在部分特殊情形,例如当一方当事人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时,而对方却未能在仲裁法规规定时间内对此作出反对回应,此时仲裁机构很可能仍旧受理相关案件并展开仲裁程序。
另外,假如仲裁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相应的诉讼条款究竟是否有效,便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再作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照协议约定确定起诉法院,实施管辖;
反之,依据法律法规裁定,即“关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